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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申请须知
一、为规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以下简称个人旅游)申请程序及发证作业等相关规定,特订定本须知。
二、申请对象:
大陆地区人民居住於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许可来台从事个人旅游:
1.年满二十岁,且有相当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银行核发金卡或年工资所得相当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其直系血亲及配偶得随同申请。
2.十八岁以上在学学生。
三、本须知规范内容包括以电脑登录方式至本署「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台线上申请暨发证管理系统」
四、应备文件:
(一)於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申请书:於本署线上系统进行申请人资料登录,免列印纸本。
2.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通行证)及签注事由为「G」(个人旅游)之通行证签注页。
3. 最近二年内二寸白底彩色照片,但所附通行证核发日期未超过二年者,免另备照片。检附之照片应依国民身分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居民身分证、通行证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定检附者,不予受理。
4. 资格证明文件:
(1) 以第二点第1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以下财力证明文件之一:
a. 有相当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存款日期需於申请日的1个月前)
b. 有大陆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核发金卡之证明文件。
c. 年工资所得相当新台币五十万元(相当於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之薪资所得证明文件。
d. 其随行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应检附与申请人之全户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2) 以第二点第2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目前就读学校之学生证或在学证明,其未满二十岁者应加附直系血亲尊亲属同意书。
5. 简要行程表:请於本署线上系统登录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内容。
6. 紧急联络人:请依下列规定於本署线上系统登录紧急联络人资料:
(1) 紧急联络人以亲属担任为原则,申请时请一并检附其居民身分证及全户户口簿。
(2) 若申请人无亲属可担任紧急联络人者,应请大陆组团社负责人或主管担任紧急联络人,申请时请一并检附紧急联络人之大陆地区身分证及大陆组团社开立之在职证明。
7. 大陆地区随同亲属:申请人有直系血亲及配偶随同者,应於本署线上系统登录随同亲属个人资料。
8. 已投保旅游相关保险之保单或证明文件。保险内容应包含医疗及善後费用,其总保险额度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币二百万元(相当人民币五十万元)。
9. 其他证明文件。
(二) 於本署指定之各服务站临柜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申请书:自行以A4白纸影印
2. 最近二年内二寸白底彩色相片一张、居民身分证影本、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证影本及签注事由为「G」(个人旅游)之通行证签注页影本。检附之照片应依国民身分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居民身分证、通行证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定检附者,不予受理。
3. 资格证明文件(所附之证明文件影本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1) 以第二点第1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以下财力证明文件之一:
a. 有相当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
b. 有大陆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核发金卡之证明文件影本。
c. 年工资所得相当新台币五十万元(相当於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之薪资所得证明文件影本。
d. 其随行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应检附与申请人之全户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影本。
(2) 以第二点第2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目前就读学校之学生证影本或在学证明影本,其未满二十岁者应加附直系血亲尊亲属同意书。
4. 简要行程表:请确实填写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内容。
5. 紧急联络人资料表:
(1) 紧急联络人以亲属担任为原则,申请时请一并检附其居民身分证影本及全户户口簿影本。
(2) 若申请人无亲属可担任紧急联络人者,应请大陆组团社负责人或主管担任紧急联络人,申请时请一并检附紧急联络人之大陆地区身分证影本及大陆组团社开立之在职证明影本。
6. 大陆地区随同亲属名册:申请人有直系血亲及配偶随同者,於申请时应一并检附大陆地区随同亲属名册。
7. 已投保旅游相关保险之保单影本或证明文件影本。保险内容应包含医疗及善後费用,其总保险额度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币二百万元(相当人民币五十万元)。
8. 其他证明文件。
五、申请方式及程序:
(一)由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个人旅游业务,及已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至本署线上系统申请,或至本署指定之各服务站临柜申请;台湾地区旅行社亦可委托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旅行业全联会)代为申请。
(二)於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并详实登录申请人资料,扫瞄上传各项应备文件资料,经审核通过并於线上完成缴费者,依序取得当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额:
1.由申请人备妥应备文件向大陆组团社提出申请後,由大陆组团社利用本署线上系统离线版登录申请人个人资料及扫瞄上传应备文件,再以电子档方式将相关资料传送台湾地区旅行社。
2.台湾地区旅行社在核对大陆组团社传送之资料无误并完成线上系统登录後(登录资料需为正体字),将申请资料传送本署提出申请,经本署审核许可并缴费,即可下载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
(三)至本署指定各服务站临柜申请者,应於临柜申请时缴费,并依下列规定详实填写申请书及黏贴应备文件,经审核通过後,依序取得当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额:
1.申请人签章栏,应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盖章。
2.代申请之旅行业应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以该旅行业为代申请人及保证人。
3.附有照片之通行证基本资料页影本贴於申请书正面,通行证签注页影本及居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贴於申请书背面。
(四)依第二点第1款申请案已完成临柜或线上申请程序者,不得再临时提出申请增加随同人员。
六、个人旅游每日申请数额,依内政部公告办理。
七、相关事项:
(一)证件费:每一人六百元。於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者,应於线上缴费系统缴纳;至本署指定之各服务站临柜申请者,得以现金或支票缴纳。
(二) 审核许可期间:(不含国定及例假日)
1. 於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者,审核许可期间为二个工作天(四十八小时)。
2. 於本署指定之各服务站临柜申请者,审核许可期间为五个工作天(如:本周一送件,下周一取件)。
(三) 发证方式:
1.於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者,经核准後,由代申请之台湾地区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自行列印入出境许可证,寄送大陆组团社转发申请人。於本署线上系统下载之入出境许可证应使用本署配发之防伪A4白色纸张以雷射印表机彩色满版列印。
2.於本署指定各服务站临柜申请者,由本署核发入出境许可证交台湾地区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寄送大陆组团社转发申请人。
(四)证件效期:
1.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活动,经许可所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应自核发日起三个月之有效期间内入境。
2.申请人应持凭本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及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证、护照,限经行政院核定之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
(五)入境停留日数:
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六)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灾变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备下列文件,向本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 延期申请书。
2. 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3. 相关证明文件。
八、入出境许可证於入境前遗失者,由台湾地区旅行社至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补发,自行列印证件,或至本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补发,由本署核发证件;申请人应於取得合法证件後,始得持凭入境,不得於抵达机场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请遗失补发。未依规定办理者,将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禁止其入境。
九、入出境许可证於入境後遗失者,由台湾地区旅行社至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补发,自行列印证件,或由台湾地区旅行社或当事人至本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补发,由本署核发证件。若於机场、港口出境时始发现证件遗失,当事人可至本署各机场、港口之国境事务队申请补发,由本署核发证件。
十、申请人经委托台湾地区旅行社於本署线上系统代为申请并完成缴费後,若经本署发现其同时已提出其他申请案时,本署将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二款规定,得不予许可其来台从事观光活动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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